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請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086NX0000000-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