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請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086NX00000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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