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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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47號聲請人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須填載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2、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