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告 李天順
林婉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告羅 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12月間起陸續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acebook網站)上之個人臉書網頁、「不動產公會社團」、「我是中壢人社團」、「平鎮人社團」、「我是新屋人社團」、「不動產安全交易協會社團」、「 桃竹苗 不動產公會社團」上,發表對原告甲○○、乙○○(下合稱原告,若單指其一則稱其姓名)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誹謗、侮辱之言語(下合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本院按:原告於107年1月16日民事準備狀㈠誤繕為甲○○)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固不否認有發表系爭言論,然伊前遭原告甲○○欺騙感情及金錢,而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後始知其本名為 李義楠 ,是伊發表之系爭言論均屬事實,且部分言論之內容並無記載原告年籍資料等個人資訊,不足使一般人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之情,縱認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權亦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Facebook網站上發表系爭言論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言論列印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9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7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及人格權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雖無所謂真實與否,然其言論如已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而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依前說明,自已構成侵權行為。再者,按信用權指以經濟活動上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的權利,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其與名譽權的區別,在於前者為經濟上的評價,後者為社會上的評價。
(二)查被告確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Facebook網站發表系爭言論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參以被告曾以原告共同詐欺伊為由,對原告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7709號受理在案(本院按:嗣經桃園地檢署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3頁),可知被告係因與原告甲○○有感情及投資糾紛,遂在Facebook網頁發表言論,亦為被告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7頁),而觀諸系爭言論之內容,除描述與原告甲○○合夥投資過程,被告係以「到處騙錢」、「殺人放火他不是幹過」、「通緝犯」、「騙子」等輕蔑、負面字眼貶損原告甲○○,另以「神經病」、「三八婆」、「到處劈腿」、「你就繼續吠」、「無知婦人」、「歇斯底里」等不雅、不屑字眼諷嘲原告乙○○,並指摘遭其等共同詐欺等語,已難認係出於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言論或評價,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並足使觀覽系爭言論之人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及信用,則原告據以主張其等名譽權及信用權受侵害,洵屬有據。至被告辯稱部分內容並無提及原告甲○○姓名年籍資料,不足以侵害其權利云云,惟查,依被告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均係於時間密接之狀態下所為,且附有原告甲○○之照片及名片,實已足使一般不特定閱覽者得以特定系爭言論指摘、影射之對向係原告甲○○,縱被告未於所有文章內指名道姓,仍構成侵害原告甲○○名譽、信用之不法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足取。
(三)另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以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云云,然查,被告係自103年12月23日起陸續發表系爭言論,而原告係於105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有其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卷第2頁),並未逾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從而,被告抗辯原告對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效滅云云,自無可採。
(四)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Facebook網站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已足以貶抑、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信用權,業如前述,原告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人格權受損之程度,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過程、情節及動機,暨原告甲○○為國中畢業,現從事工程營造工作,原告乙○○為高職畢業,現從事不動產營造工作;被告為大學畢業,現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見本院卷第128頁、第169頁反面至第170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乙○○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各以15萬元及1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尚難認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15萬元、原告乙○○10萬,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30日,見本院卷第1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附表一【原告甲○○部分】┌───┬──────┬─────────────────────┐│編號│發表時間│發表內容│├───┼──────┼─────────────────────┤│一│103年12月23│「中壢某建設公司老闆, 賓士 開著到處騙錢,找│││日下午5時16│我合夥投資土地,也確實有買此筆土地,但後面│││分「我是中壢│連我的股份都一起退股,錢給他捲款拿走…若…│││人」社團臉書│時間到了再不還我錢,我就將此人的照片及錄音│││貼文│證據公布於網站上,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上當人家││││都說開名車比較好借錢,是真的嗎?瞎斃了……││││」(見本院卷第22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恐怖噢,大白天的,也會││││遇到鬼」(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張貼原告甲○○照片及名片││││(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二│103年12月23│「中壢某建設公司老闆,賓士開著到處騙錢,找│││日下午5時17│我合夥投資土地,也確實有買此筆土地,但後面│││分「平鎮人」│連我的股份都一起退股,錢給他捲款拿走…若…│││社團臉書貼文│時間到了再不還我錢,我就將此人的照片及錄音││││證據公布於網站上,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上當人家││││都說開名車比較好借錢,是真的嗎?瞎斃了……││││」(見本院卷第29頁)│├───┼──────┼─────────────────────┤│三│103年12月23│「中壢某建設公司老闆,賓士開著到處騙錢,找│││日下午5時18│我合夥投資土地,也確實有買此筆土地,但後面│││分「不動產公│連我的股份都一起退股,錢給他捲款拿走…若…│││會」社團臉書│時間到了再不還我錢,我就將此人的照片及錄音│││貼文│證據公布於網站上,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上當人家││││都說開名車比較好借錢,是真的嗎?瞎斃了……││││」(見本院卷第32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沒錯,不還錢,等著真面││││目被拆除吧」、「嗯嗯,公佈時,我會連同錄音││││照片,及他找人來恐嚇我的東西一起公佈,讓他││││百口莫辯」、「到時候他一定要取我性命,他說││││過……殺人放火的是他不是沒幹過」、「他自己││││講的,之前他還是通輯犯耶,目前還有八條官司││││在打」、「臉皮厚就可以啊…也不想想,上有老││││母,下有妻小,臉都給他丟光了」、「對啊」「││││知道就好,不要講他的名字,還不到公佈的時候││││」、「真的,對人掏心掏肺,太想信人了,原來││││都是騙子」「早晚他會咎由自取的」、「認識的││││,跟我們仲介圈息息相關」、「我也很想,我今││││天晚上會把錄音整理好,既然要公佈,我就要讓││││所有人知道真相,連同證據我會一同剖上網」、││││「嗯嗯,先把有的證據先整理好,再想怎麼用好││││了」、「有辦法讓銀行都不貸款給他?不容易把││││,這目前還是私人的金錢糾紛耶」、「先透露一││││點點,其他的還不能說」、「嗯嗯,哉啦」、「││││進行中了」、「前科這麼多,被起底後,還要在││││中壢混嗎…回鄉種田吧…」。(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2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張貼原告甲○○照片及名片││││(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四│104年1月5│「我已於今天到派出所完成報案手續了,到今天│││日凌晨0時1│也才知道…原本他拿給我名片上自稱叫甲○○是│││分「我是中壢│假的名字,真的名字是叫李義楠,他還說他是58│││人」社團臉書│年次,原來是64年次…原來早就設局很久了,外│││貼文│面不知道還騙了多少人…真是誇張也…大概情況││││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於去年的3-4月間,他跟我說要投資││││觀音大崛的配建農地及湖口的甲建,還有平鎮正││││光街的店面約5-6月份開始查覺,怎麼其他的合││││夥人不知道我有投資?我要求此人返還我的價金││││。他聲稱好,但之後就消失不見…後來其他的合││││夥人說他已偷偷將股份退掉拿錢走人了。只一個││││標的更誇張,根本沒有買…思考很久,決定將此││││案例提供給同是不動產的業界同仁,提醒名位小││││心防範同樣的案例…若有人有此人行蹤,請跟我││││聯絡…若有人同樣是受害者,也麻煩跟我聯繫…││││可以的話,聯合一起告會更有力…(目前我已找││││到另一位被他坑的受害者了)也麻煩各位好友,││││幫忙轉發,不要再有人受害了,也讓已經受害的││││人可以跟我一起團結看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拜託││││各位了」(見本院卷第52頁)│├───┼──────┼─────────────────────┤│五│104年1月5│同上(見本院卷第24頁)│││日凌晨0時14││││分「我是中壢││││人」社團臉書││││貼文││├───┼──────┼─────────────────────┤│六│104年1月5│同上(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日晚上11時36├─────────────────────┤││分被告個人臉│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原告甲○○照片及名片(見│││書貼文│本院卷第46頁至第51頁)。│├───┼──────┼─────────────────────┤│七│104年1月6│「某中壢的建設公司及營造公司老闆,名片上自│││日中午12時18│稱叫甲○○,經我對他提起訴訟後,發現甲○○│││分「平鎮人」│這個名字是假的名字,他還說他是58年次,原來│││社團臉書貼文│是64年次…據了解,前科非常多,厚厚一大疊,││││目前還好幾個案子訴訟中…大概情況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見本院卷第59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原告甲○○照片及名片(見││││本院卷第60頁)。│├───┼──────┼─────────────────────┤│八│104年1月6│「某中壢的建設公司及營造公司老闆,名片上自│││日不詳時間「│稱叫甲○○,經我對他提起訴訟後,發現甲○○│││不動產公會」│這個名字是假的名字,他還說他是58年次,原來│││社團臉書貼文│是64年次…據了解,前科非常多,厚厚一大疊,││││目前還好幾個案子訴訟中…大概情況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於103年的3-4月間,他說要投資案件找我一起││││合夥,後來透過其他合夥人得知他偷偷將我投資││││的股份退掉拿錢走人…思考很久,決定將此案例││││提供給同是不動產的業界同仁,提醒名位小心防││││範同樣的案例…若有人有此人行蹤,請跟我聯絡││││…若有人同樣是受害者,也麻煩跟我聯繫…可以││││的話,聯合一起告會更有力…(目前我已找到另││││一位被他坑的受害者了)也麻煩各位好友,幫忙││││轉發,不要再有人受害了,也讓已經受害的人可││││以跟我一起團結看要怎麼處理比較好…」(見本││││院卷第68頁至第69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張貼原告甲○○照片及名片││││(見本院卷第69頁)。│├───┼──────┼─────────────────────┤│九│104年1月6│「我已於今天到派出所完成報案手續了,到今天│││日中午12時│也才知道…原本他拿給我名片上自稱叫甲○○是│││19分「不動產│假的名字,真的名字是叫李義楠,他還說他是58│││交易安全協會│年次,原來是64年次…原來早就設局很久了,外│││」社團臉書貼│面不知道還騙了多少人…真是誇張也…大概情況│││文│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見本院卷第62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張貼原告甲○○照片及明片││││(見本院卷第63頁)。│├───┼──────┼─────────────────────┤│十│104年1月6│「我已於今天到派出所完成報案手續了,到今天│││日中午12時20│也才知道…原本他拿給我名片上自稱叫甲○○是│││分「我是新屋│假的名字,他還說他是58年次,原來是64年次…│││人」社團臉書│原來早就設局很久了,外面不知道還騙了多少人│││貼文│…真是誇張也…大概情況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於103年的││││3-4月間,他說要投資案件找我一起合夥,後來││││透過其他合夥人得知他偷偷將我投資的股份退掉││││拿錢走人…思考很久,決定將此案例提供給同是││││不動產的業界同仁,提醒名位小心防範同樣的案││││例…若有人有此人行蹤,請跟我聯絡…若有人同││││樣是受害者,也麻煩跟我聯繫…可以的話,聯合││││一起告會更有力…(目前我已找到另一位被他坑││││的受害者了)也麻煩各位好友,幫忙轉發,不要││││再有人受害了,也讓已經受害的人可以跟我一起││││團結看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拜託名位了」(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8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原告甲○○照片及明片(見││││本院卷第56頁)。│├───┼──────┼─────────────────────┤│十一│104年1月6│「某中壢的建設公司及營造公司老闆,名片上自│││日下午4時8│稱叫甲○○,經我對他提起訴訟後,發現甲○○│││分「桃竹苗不│這個名字是假的名字,他還說他是58年次,原來│││動產工會」社│是64年次…據了解,前科非常多,厚厚一大疊,│││團臉書貼文│目前還好幾個案子訴訟中…大概情況是如此的…││││此人從102年開始經常小額的跟我借貸,當時都││││有借有還,取得我信任後,借的金額愈來愈大…││││於103年的3-4月間,他說要投資案件找我一起││││合夥,後來透過其他合夥人得知他偷偷將我投資││││的股份退掉拿錢走人,從此找不到此人,到家中││││、公司找人也避不見面…思考很久,決定將此案││││例提供給同是不動產的業界同仁,提醒名位小心││││防範同樣的案例…若有人有此人行蹤,請跟我聯││││絡…若有人同樣是受害者,也麻煩跟我聯繫…可││││以的話,聯合一起告會更有力…(目前我已找到││││另一位被他坑的受害者了)也麻煩各位好友,幫││││忙轉發,不要再有人受害了,也讓已經受害的人││││可以跟我一起團結看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拜託名││││位了」(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原告甲○○照片及明片(見││││本院卷第63頁)。│├───┼──────┼─────────────────────┤│十二│104年不詳時│「有個神經病一直在社團裡謾罵我,大家不用理│││間「我是中壢│會她,因為她的同居人腳踏三條船,結果陰溝裏│││人」社團臉書│翻船了,她找沒地方出氣…她有病的,傷到大家│││貼文│眼睛,不好意思喔…」(見本院卷第99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甲○○照片(見本院卷第99││││頁)。│└───┴──────┴─────────────────────┘附表二【原告乙○○部分】┌───┬──────┬─────────────────────┐│編號│發表時間│發表內容│├───┼──────┼─────────────────────┤│一│104年1月7│「傷害到各位眼睛不好意思,麻煩給我一分鐘時│││日晚上10時27│間簡單帶過…(不好意思,以下是私事,理當不│││分被告個人臉│該在PO文,但她打擾我太多同是房仲的朋友了)│││書貼文│即然,這位乙○○這麼愛PO文,我先澄清一件事││││…這位乙○○小姐,你的身份證影本我還有喔,││││你當初跟我借的身份證上的配偶欄是(空白)的││││喔!這位甲○○先生(假名),經由詐欺案件報││││案後,得知配偶欄也是(空白)的…我目前未婚││││,有對我很好的男性友人也處於未婚狀態,未來││││可能會是男女朋友……我目前未婚,有對我很好││││的男性友人也處於未婚狀態,未來可能會是男友││││朋友這位林小姐,不必到處找我好友聊天,到處││││講我介入你的感情,請你先自我檢討,你的動機││││在那裏?甲○○的動機在哪裏?借錢為什麼不還││││呢?非要我提出告訴才願意面對嗎?再次甚重的││││警告這位"費盡心思的林小姐",你花這麼多時││││間絞盡腦汁去抹黑我,加油添醋又加料去講一些││││不是事實的事,還去亂我的好友,故意去扭曲真││││相,還不如枕頭墊高點,想想怎麼還我錢比較實││││在…你在做的行為…簡直是幼稚到不行…反正我││││已經對你們提告詐欺了,不差多告一條…麻煩請││││自重,當然如果你錢多,我是不介意啦,反正一││││罪一罰…你可以看看口袋還有多深,再決定要不││││要呈口舌之快…另外,辛苦各位FB上的朋友,還││││有真實生活上的朋友,感謝你們的支持,雅玲是││││個單純的女孩子,很多事情不見得處理的很好,││││但我不會去亂講一些話,更不會去做一些不該做││││的事…也謝謝你們的相信…更感謝公司的同仁及││││我的老闆及股東群,這幾天飽受這位林小姐的騷││││擾,很體諒我給我時間去處理,也都沒有跟我抱││││怨,還給我加油打氣…對外也避不談論此事,也││││因為此事,讓我覺得我們"新光"的同仁都好"棒││││",好優秀…新光真的是一個大家庭,我以你們││││為榮…遇到事情,才知道誰是真的好朋友,誰是││││知己…萬分感謝,這陣子為了這件事給予我協助││││的朋友們,不管是加油打氣,或是法律上專業的││││建議,或是過去以往的經驗分享…每件事都對我││││幫助很大…真的,發自內心的,感謝再感謝…PS││││:FB上的好友,如果此人再你們好友,請直接封││││鎖她,不必跟這些負面的人交談…並私訊告訴我││││喔…謝謝不被愛的人真是可憐…」(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3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乙○○照片(見本院卷第73││││頁)。│├───┼──────┼─────────────────────┤│二│104年1月7│「傷害到各位眼睛不好意思,麻煩給我一分鐘時│││日晚上10時28│間簡單帶過…(不好意思,以下是私事,理當不│││分「我是中壢│該在PO文,但她打擾我太多同是房仲的朋友了)│││人」社團臉書│即然,這位乙○○這麼愛PO文,我先澄清一件事│││貼文│…這位乙○○小姐,你的身份證影本我還有喔,││││你當初跟我借的身份證上的配偶欄是(空白)的││││喔!這位甲○○先生(假名),經由詐欺案件報││││案後,得知配偶欄也是(空白)的…我目前未婚││││,有對我很好的男性友人也處於未婚狀態,未來││││可能會是男女朋友……我目前未婚,有對我很好││││的男性友人也處於未婚狀態,未來可能會是男友││││朋友這位林小姐,不必到處找我好友聊天,到處││││講我介入你的感情,請你先自我檢討,你的動機││││在那裏?甲○○的動機在哪裏?借錢為什麼不還││││呢?非要我提出告訴才願意面對嗎?再次甚重的││││警告這位"費盡心思的林小姐",你花這麼多時││││間絞盡腦汁去抹黑我,加油添醋又加料去講一些││││不是事實的事,還去亂我的好友,故意去扭曲真││││相,還不如枕頭墊高點,想想怎麼還我錢比較實││││在…你在做的行為…簡直是幼稚到不行…反正我││││已經對你們提告詐欺了,不差多告一條…麻煩請││││自重,當然如果你錢多,我是不介意啦,反正一││││罪一罰…你可以看看口袋還有多深,再決定要不││││要呈口舌之快…另外,辛苦各位FB上的朋友,還││││有真實生活上的朋友,感謝你們的支持,雅玲是││││個單純的女孩子,很多事情不見得處理的很好,││││但我不會去亂講一些話,更不會去做一些不該做││││的事…也謝謝你們的相信…更感謝公司的同仁及││││我的老闆及股東群,這幾天飽受這位林小姐的騷││││擾,很體諒我給我時間去處理,也都沒有跟我抱││││怨,還給我加油打氣…對外也避不談論此事,也││││因為此事,讓我覺得我們"新光"的同仁都好"棒││││",好優秀…新光真的是一個大家庭,我以你們││││為榮…遇到事情,才知道誰是真的好朋友,誰是││││知己…萬分感謝,這陣子為了這件事給予我協助││││的朋友們,不管是加油打氣,或是法律上專業的││││建議,或是過去以往的經驗分享…每件事都對我││││幫助很大…真的,發自內心的,感謝再感謝…PS││││:FB上的好友,如果此人再你們好友,請直接封││││鎖她,不必跟這些負面的人交談…並私訊告訴我││││喔…謝謝不被愛的人真是可憐…」(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被告於該文章下張貼乙○○照片(見本院卷第84││││頁)。│├───┼──────┼─────────────────────┤│三│104年2月15│「輕者自清,年後就會開庭了,既然有這麼多關│││日上午11次4│心此事的朋友,歡迎加我好友講一聲,法院允許│││分被告個人臉│的話,我會通知名位開庭時間的,你們通通都來│││書貼文│阿,真相早晚會見真曉~至於某人,不用這麼囂││││張,以為叫囂大聲就可以掩蓋事實嗎?你省點力││││啦~輸贏還不知道,我也不必跟你多做解釋,我││││是用甚麼告你~開庭你就明白了,我只能說……││││證人証物我全都有,你千萬記得你今天講過的每││││句話………到時,你千萬不要來求我,找誰來談││││都一樣~~我絕對不會鳥你~~至於謾罵的網友││││,到時絕對會發現你們挺錯邊,連帶被告,真不││││值阿~~還有支持我的朋友,感謝支持,我會用││││時間證明一切的,謝謝」(見本院卷第90頁)│││├─────────────────────┤│││被告於該文章下留言「三八婆…發火嚕…麻煩你││││這個自以為的正宮先把自已的位置站穩來…再來││││批評人唷…你啥屁也不是吧…」、「曾經去年過││││年前,賤男帶我出遊shopping,隔天他告訴我說││││…你的第六感真準,一早起來問他說…昨晚夢到││││他帶一個妹妹出去…他聽成羅妹妹…他嚇的一身││││冷汗…當下回答…啥,什麼妹妹…沒有哇…這件││││事是真的有發生嗎?你最清楚嚕…」、「你這麼││││會吠…講難講…我跟誰在不在一起是我的事…我││││家的事你搞的好像是當事人一樣也?你好到那去││││?人心不在你那有用嗎?守活寡喔?不過…你連││││守活寡的資格都稱不上也…他阿媽過世也輪不到││││你去,他說南部的親戚都不知道他離婚的事,所││││以不讓你去也…還有,你除了人身攻擊你還會個││││屁呀…整天在裝瘋賣傻…吃喝玩樂你最行…我公││││司的事輪不到你來說嘴,你最好給我滾遠點…」││││、「狗急跳牆了吧…先想想自已的後路比較實在││││啦…說實在,欠錢不還的人真的是比誰都還大聲││││…真有種…」、「嘿,我收集夠了,那個周*宇││││,張**(日文),我連你們一起告嘍,這麼愛││││罵阿,罰錢而已啦~等開庭就知道…是誰欠錢不││││還還這麼大聲,是誰整天滿口謊言…嘿嘿」、「││││草泥馬,等著看好了,看到時誰求誰啦,請你搞││││清楚我告的是詐欺,刑事跟民事的不同…說了你││││這個菜籃族也是不懂」、「繼續貼呀…還不解釋││││錢的事喔?臉皮厚到打不過也」、「抱緊點蛤~││││難怪你說…每天回家很痛苦,跟她沒感情只剩責││││任,她的行為確實經常讓你丟臉,但為了錢,沒││││辦法…可憐噢」、「之前賤男說她媽媽生病,賤││││男不去醫院她生氣…還憂鬱症發…要你陪去拿藥││││…原來因為這件事,想起…多年次,回家跟媽媽││││借幾十萬,媽媽不借…弟弟一出事,媽媽馬上賣││││金子幫弟弟…哈,你說我去調查你?我需要嗎?││││你說我跟蹤賤男人,我需要嗎?他大辣辣的帶出││││門吃飯納~場合上都介紹她是未來的嫂子,要大││││家叫她搜子…而你?是個什麼屁啊…不知天高地││││厚…」、「爹不?、娘不愛,男人不娶你又到處││││劈腿…噢麥咖……可憐噢…」、「你真是幼稚,││││以為賴在台上跟我公司的人拍兩張照片,就看圖││││說故事,知道你很棒啦~你就繼續吠……」、「││││我已經對你的行為提告下列-以下幾條,公然毀││││謗,公然侮辱,妨礙信用,妨礙秘密,教唆恐嚇││││…詐欺背信…想必你老早就已經收到律師信了,││││看來犯意堅決耶,現在很明顯的知法犯法,我會││││報告庭上你的堅持啦,喜歡吃牢房就自己去,少││││在那牽連無辜網友聽信她的片名之辭的人也饅罵││││的一起來兩,為了這種人有前科真不值」、「嘿││││嘿,你提到,可以給你口頭上的老公小5678,就││││是我不是小3………基本上輪不到你同不同意耶││││,因為你沒權力過問,你先叫他給你名分再來嗆││││…還有光一個小三字眼我就足以告你了耶~還有││││你真是可愛也,你告訴我朋友說要以同居人身份││││告我妨礙婚姻,你快來啦!呼怕呼」、「沒知識││││也看一下電視,你能告,早來了啦,做越多錯越││││多,懶得跟你廢話」、「無知婦人…唉!」、「││││中 計嚕 , 阿呆 」、「刪除還需要你同意喔?我都││││不知道你管這麼寬耶」(見本院卷第90頁至第98││││頁)│├───┼──────┼─────────────────────┤│四│104年不詳時│「最後一次對此事發言,我不再回應你們的感情│││間被告個人臉│糾葛…因為簡直是降低我的格調…林小姐…你夠│││書貼文│了沒?男未婚女未嫁,給你感情承諾是這個男的││││,背叛你的是這個男的,不是我…我不需要對你││││負責…好嗎?而你一直要跟所有人表述你是受害││││者,那…加害你的是你的同居人喔…怎麼不叫這││││個男的出來面對??目前我只PO這男的講的甜言││││蜜語在騙人的錄音,你再逼我,我就PO他中傷你││││的錄音…他講了你不少壞話,把你貶的一文不值││││…你想聽嗎?只怕你會更傷心難過…但…我做了││││對我也沒好處,做了我不就跟你一般見識嗎…你││││見好就收,你做愈多,這個男的只會離你更遠,││││別忘了,他還有一個MS.魏…比你年輕比你漂亮││││…到時候…你只會把自己逼到牆角…人財兩失…││││別傻了…你好好把自己的錢看好,男人要构女孩││││子時,什麼鬼話都講的出來…你一直PO,反而告││││訴更多人…你身邊的人就是做奸犯科的人,就是││││欠錢不還沒人…你一直找我朋友澄清…講來講去││││…還是講你的感情受創…拜託…誰想聽呀?目前││││你不就吃了很多閉門羹嗎?還被人幹跤,何苦呢││││?自找無趣…錢趕快還一還,不要再去騷擾別人││││了…你愈做只會留下愈多證據而以…只是要拿回││││我的錢……」(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五│104年不詳時│「如果有位乙○○小姐(甲○○)的同居人,企│││間被告個人臉│圖要加你們好友,講一些五四三的,不用理會她│││書貼文│,她歇斯底里的樣子,連她的朋友都唾棄她了…││││」(見本院卷第88頁)│││├─────────────────────┤│││被告於該文章張貼甲○○照片(見本院卷第84頁││││)。│├───┼──────┼─────────────────────┤│六│104年不詳時│「有個神經病一直在社團裡謾罵我,大家不用理│││間「我是中壢│會她,因為她的同居人腳踏三條船,結果陰溝裏│││人」社團臉書│翻船了,她找沒地方出氣…她有病的,傷到大家│││貼文│眼睛,不好意思喔…」(見本院卷第99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