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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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士淵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
務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士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㈧、㈨、㈩、、之1、之2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㈤、㈥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㈦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之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㈢、㈤、㈥、㈦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共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㈧、㈨、㈩、之2所示之物,因未送複驗或鑑驗,是否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自無從遽認係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㈠淡黃色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案聲請沒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12、54652號)。㈡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案聲請沒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12、54652號)。㈢米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㈣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㈤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㈥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80號鑑定書)㈦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㈧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初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未送複驗。㈨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㈩不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香菸1支檢出海洛因及尼古丁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磅秤1個之1吸食器2組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96號鑑驗書)之2吸食器4組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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