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陳靜慧 相對人 楊衍芬
楊衍虎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琛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今為處分公同共有財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4項及民法第97條之規定辦理。惟查,本件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為嘉義市仁愛區,有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