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885,088元本息及違約金,經查:兩造曾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附卷可稽,則本件自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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