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皓俊
一、債務人吳皓俊、林一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皓俊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一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1萬4,36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皓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1,66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一玫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