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5號聲請人 賴正雄
蔡閔迦 蔡閔傑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蔡宜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賴正雄:⒈請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
⒉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聲請人賴正雄之姓名,並加
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賴正雄之代理人。
⒊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如已提出則無庸重複提出)㈡聲請人蔡閔迦、蔡閔傑:
如被繼承人之子 賴正忠 未聲明拋棄繼承,因被繼承人之子女未全部拋棄繼承,則孫輩蔡閔迦、蔡閔傑尚非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