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亞昕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村○○路○○○巷○號一樓之四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木 律師
楊佳璋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陳志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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