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邱李香
邱裕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邱本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本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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