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原告 吳彥穎 寄新店○○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原告 吳彥穎 寄新店○○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