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原告 吳彥穎 寄新店○○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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