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邱榮壽 訴訟代理人 洪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桂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6月11日│424,000元│FM0000000│││1││桃園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