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企業500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簽有電梯七部之維修保養合約,被告尚積欠原告自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份至八十八年一月份止之保養款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元,及八十七
年十二月份之零件款一千一百元,共計六萬七千一百元,被告交付之訴外人己○
○之票據復未能兌現而未獲清償,為此依上開合約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上開積欠之債務,原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