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債權人 劉易達 債務人 陳緹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⑵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⑷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⑸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⑹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⑺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⑻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⑼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⑽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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