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