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2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182,7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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