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2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182,7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