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96號原告 吳秀嬌 被告 鄧永鏗 (另案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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