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 戴鈺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核該申請書暨約定書載係爭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債權本金為320,281元(逾借款額度)之依據,並應提出增補約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