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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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聲請裁定更正(110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之販賣或轉讓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應更正為「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之販賣或轉讓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顯係「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茲更正為「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