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洪財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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