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蔣德宏
       李裕吉
被   告  林謚竣 (原名 林茂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雄
被   告  林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惟第三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有民事參加訴訟
狀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又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對於第三人新光行銷公司之訴訟參加先行具狀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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