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6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前述詐欺案件已經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原告雖於99年4月13日即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可憑;但本庭於99年4月15日才經分案受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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