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 鍾協成
關係人 鍾享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鍾士明 於㈠民國75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鍾享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22日,㈡民國79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鍾享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因繼承關係移轉予關係人鍾享權所有,復於113年4月8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㈠關係人鍾享權於民國103年8月19日、10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5,000,000元,㈡關係人鍾享權於民國110年9月2日、112年1月18日邀同案外人 賴紳紳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12,000,000元,㈢鍾享權即鎰興五金行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111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共借用500,000元,㈣案外人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民國109年8月3日、民國110年9月29日、112年10月24日邀案外人賴紳紳、關係人鍾享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用12,6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鍾享權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大港
二
936
68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395
大港段二小段9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3.59
二層:45.53
三層:45.53
四層:45.53
騎樓:10.45
地下層:10.06
合計:190.69
全部
承德街47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