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桓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桓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桓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桓毅前因:㈠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5年、5年、7月、7月、6月、2月、2月,其中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共5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9月9日確定;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3月29日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6年4月28日確定;㈢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20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7月24日確定。上開㈠及㈡㈢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548號、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5月、1年3月確定,於105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11號函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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