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六
千三百三十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三百十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