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舜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威彰 、 徐翠霙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