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6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60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6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