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姚政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姚政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