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9年度苗秩字第18號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被移送人甲○○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8年12月15日鐵高警刑字第0980006232號移送書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後,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12月2日21時47分許。
⑵地點:臺灣高速鐵路公司第489次列車第6車廂內(行經TK130苗栗路段時)。
⑶行為:甲○○無故辱罵並以強推身體方式加暴行於被害人 吳蕙君 (未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業已供承:「(問:你因何事到派
出所?)因我在高鐵列車上對工作人員做推身體的粗暴行為,警察請我來派出所詢問。」、「(問:你於何時?何地?因何原因?對何人為粗暴行為?)我98年12月2日我21時40分在高鐵新竹站搭489次列車欲到左營站,我上車後坐在第
6車(6車14E),發現在同6車上一位旅客貌似 星雲 大師,我即詢問列車上的服務人員(女性),那位旅客是否為星雲大師?她回答:『不知道』,我就自己上前詢問那位旅客是否為星雲大師,他點點頭表示,我當時很高興的跪在星雲大師前向他請教時,就有剛剛我詢問的高鐵列車服務人員上前叫我講話小聲一點,但當時我很興奮,認為服務人員在打擾我向大師請教,討厭服務人員一直打擾我,所以就用手推服務人員的手臂並說不要吵我,我看見她往後退了幾步,我再繼續向大師請益後就回座位。」、「(問:你是否知道在高鐵列車上為維護列車安寧而有請旅客輕聲細語的告示?)我在向大師請教時,高鐵列車的服務人員有向我說講話小聲一點,我才知道。」、「(問:你向高鐵列車服務人員做出推身體的行為目的為何?)希望她不要打擾我向大師請益。
」等語。
㈡被害人即證人吳蕙君於警詢時證稱:「(問:你因何事到派
出所?)因我在工作時遭一名旅客施加暴行及粗暴言語。」、「(問:你於何時?何地?發生何事?)我98年12月2日執勤489次列車由台北開到左營,於21時06分台北站開車,我在開車後即執行列車服務工作,於21時45分,當我返回5車時發現在6車內有一名男性旅客要求提供熱咖啡,並詢問我同在6車上的旅客是否為星雲法師,我告知不知道,他即出言罵我粗話,21時47分左右,我發現他講話很大聲的騷擾星雲法師,我便上前勸導該名旅客降低音量,他即出口出惡言並動手推我,造成我當場重心不穩的後退2步,他在推開我後又繼續向星雲法師說話,我即通知列車長到6車協助及通知鐵路警察到場處理。大約地點在新竹快到台中地區TK13
0。」、「(問:該名旅客是否繼續對你傷害或暴行?)沒有,但在現場繼續大聲的粗暴惡言。」、「(問:你是否有受傷?)我沒有受傷但對旅客的暴行感到驚嚇。」、「(問:該名旅客從何站上車?坐何車?欲到何站?)他從新竹站上車,坐6車14E,到左營站。」、「(問:警方於23時06分489次列車到達左營站時,詢問一名旅客甲○○(男、58年09月15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是否為98年12月2日21時47分在489次列車6車廂內對你施加暴行(推身體)之人?)經我當場指認,就是他。」等語在卷可稽。
㈢雖被移送人否認有加暴行於人之行為,惟被移送人自承有以手推被害人手臂,並據證人即被害人吳蕙君於警訊時之證述明確,且指認被移送人即係加暴行之人等情,由此足證被移送人確有前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加暴行於人的非行,被移送人空言否認,自無足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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