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9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978號原告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李梁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基隆市政府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基府祕法壹字第093003856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期日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