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072號債權人 許進祥 債務人 柯文榮 債務人 連淑如 債務人豐瑝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項雨 人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債務人 周珍企
一、㈠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陳項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豐瑝貿易有限公司、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周珍企、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豐瑝貿易有限公司、陳項雨、峰揮企業有限公司、周珍企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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