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88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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