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08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政榮 、 張登 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李政榮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