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