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小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權真
李彥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190元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619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190元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3619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1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36190元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權真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彥佑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6,19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7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李權真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6,1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彥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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