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王妙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家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訴有追
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萬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萬5816元,扣除原告已繳9萬2773元後,尚應補
繳43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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