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 黃金標 原告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告 黃吳素真 被告 陳識仁 被告 陳正己 被告 陳立偉 被告 黃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通行被告黃吳素真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7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96,500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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