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71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富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三、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三、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25719號│├──┬─────────┬─────────┬───────────┬───────────┬───────────┬───────┤│編號│票面金額(美金)│請求金額(美金)│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300,000元│37,914.29元│96年5月10日│97年7月8日│97年3月10日│6.3│││├─────────┤│├───────────┼───────┤│││37,914.29元│││97年3月06日│6.3│││├─────────┤│├───────────┼───────┤│││99,994.24元│││97年4月10日│6│└──┴─────────┴─────────┴───────────┴───────────┴───────────┴───────┘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