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金泉 債務人 劉騰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捌佰捌拾叁元。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期逾期以每筆壹佰元計付,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