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萍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3罪所處之刑,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