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邦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仲邦於民國109年11月8日23時50分許,因不滿告訴人 李晉億 要求其音量放低,竟基於侵入住宅及傷害之犯意,逕行進入告訴人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3樓301室(起訴書誤載為金山十九街23號3樓301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住處,徒手將告訴人的右手壓制在牆上,2人並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雙側前臂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各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10年4月21日當庭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