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白沛芸
白詔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被 告 白炎隆
白文樵
白淑寬
陳惜
林 承磊 原住同上街58巷6號
張艾綺
林 文貞
詹景焜
詹淑珍
王麗雯
謝彩霜
受 告知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 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 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6月13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之「 謝艾綺 」應更正為「張艾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