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白沛芸
       白詔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被   告  白炎隆
       白文樵
       白淑寬
      陳惜
      林 承磊   原住同上街58巷6號
       張艾綺
      林 文貞
       詹景焜
       詹淑珍
       王麗雯
       謝彩霜
受 告知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 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 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6月13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之「 謝艾綺 」應更正為「張艾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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