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青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青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4月、5月,有期徒刑3月、4月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所載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部分,應予補充敘明。),嗣於民國107年1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偉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交簡字第2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2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1月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10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7年12月25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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