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玫燕 被告 何竑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莊婷羽
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