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2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