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洪敏華 被告 王一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