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許賢福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然被
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4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
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
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