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68號原告金上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盈茹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791元(即原告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