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永昌食品原料行法定代理人 蔡美珠 代理人 沈珮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1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深緣及水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永昌食品原料行│108年11月10日│403,004元│B00000000│││公司 林昭圍 │行西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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