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耀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耀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其中附件附表編號一匯款金額(新台幣)「2萬9,981元」部分更正為「29,987元」。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02號被告徐耀偉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0鄰○○街00號居苗栗縣頭份鎮○○里0鄰○○○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徐耀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財後充作匯款帳戶使用,竟不違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12日19時30分許,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蟠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透過貨運寄送方式,寄送予桃園縣南崁地區自稱「林先生」之人,以便利他人為財產犯罪後,被害人匯款及不法集團提出贓款之用。嗣附表所示之 吳政翰 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獲與自稱「林先生」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因銀行作業錯誤云云,致吳政翰等人均不疑有詐,而分別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後匯款至徐耀偉上開帳戶內,旋提領一空。迨吳政翰等人發現遭詐騙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吳政翰、 李建德 、 潘彥廷 、 陳薏羽 、 曾凱靖 分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徐耀偉所涉罪嫌可堪認定:㈠被告徐耀偉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政翰、李建德、潘彥廷、陳薏羽及曾凱靖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蟠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附表所示告訴人吳政翰、李建德、潘彥廷、陳薏羽及曾凱靖匯款憑證。
二、核被告徐耀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檢察官林文中此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佩嵐附表┌──┬───┬───────┬─────┬───────┐│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匯款金額(│匯款憑證│││││新台幣)││├──┼───┼───────┼─────┼───────┤│一│吳政翰│103年3月13日19│2萬9,981元│郵政自動櫃員機││││時20分許││交易明細影本。│││││││││││││├──┼───┼───────┼─────┼───────┤│二│李建德│103年3月13日20│1萬4,059元│中國信託銀行自││││時23分許││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三│潘彥廷│103年3月13日20│1萬7,123元│郵政自動櫃員機││││時30分許│1萬3,456元│交易明細影本。│││││共2筆。││├──┼───┼───────┼─────┼───────┤│四│陳薏羽│103年3月13日20│1萬2,345元│台新銀行自動櫃││││時14分許││員機交易明細影││││││本。│├──┼───┼───────┼─────┼───────┤│五│曾凱靖│103年3月13日21│9,912元│華南銀行自動櫃││││時28分許││員機交易明細。│││││││└──┴───┴───────┴─────┴───────┘